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在10月4日作出712号解释,认为"因收养制度涉及婚姻幸福、家庭和谐,有助于被收养人之身心发展与人格形塑,因此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5条之规定,其中有关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其配偶之大陆地区子女,法院应不予认可部分,有违宪法第22条保障收养自由及第23条比例原则,并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台湾陆委会表示,20年前实行此条款,乃是因为两岸人民语言文相相近,如果允许台湾人民无限制收养大陆地区人民,将造成大陆地区人民大量到台湾,使台湾地区人口比例失衡,严重影响台湾人口发展与社会安全。
不过陆委会已经开始重新检讨两岸条例的政策,正研议两岸条例第65条,调整台湾配偶收养其配偶织大陆地区子女的收养制度,希望与大法官解译意旨一致,在兼顾台湾整体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下,保障两岸人民婚姻与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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