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2日星期四

美国之音: 中国律师发免责声明质疑两高司法解释合法性

美国之音
美国之音是一个提供多媒体的国际广播机构,每天使用40多种语言提供新闻和信息服务。 
Madesmith

Modern handmade. New designers every week.
From our sponsors
中国律师发免责声明质疑两高司法解释合法性
Sep 12th 2013, 12:38, by noreply@voanews.com (海彦)

香港 — 中国湖南维权律师杨金柱星期三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关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发布三点自我保护的免责声明,并将声明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两高院长周强和曹建明,请求两高就他批评人民日报副秘书长、人民搜索总经理邓亚萍和外交部发言人造谣是否属于网络诽谤进行司法解释。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9月11日发表有关博客和微博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的三点自保声明,以及寄给两高院长周强和曹建明的备案函,以"公告天下,让天下人为杨金柱作证"。
 
杨金柱在致两高院长的备案函中说,两高有关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说,"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但由于他的博客经常被点击、浏览、转发超过此标准,更由于在目前中国特色下不知道什么内容构成对他人的侮辱和诽谤,为求自保,请求两高为他的两条微博作出司法解释。
 
杨金柱举例说,他的第一条微博是"邓亚萍说人民日报60年没有说过假话。杨金柱认为邓亚萍是在公开造谣。人民日报在1958大跃进时关于亩产超过万斤的文章就是说假话,人民日报在十年文革期间的许多文章也都是在说假话。邓亚萍作为政府官员公开说假话,应该追究其造谣的法律责任"。
 
杨金柱说,他的第二条微博是"国家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说中国是'法治国家'。杨金柱认为该新闻发言人是在公开造谣。中国建国60多年,宪法一直高悬,只能看不能用,且至今没有制定一部《新闻法》和《政党法》,而目前刑事冤案又层出不穷。故中国目前绝对不是'法治国家',只能是一个从'人治'到'法治'转型时期中的国家。故该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是在公开造谣,损害了国家形象"。
    
杨金柱说,他期盼两院院长回复,给杨金柱和中国近5亿网民指出一条不犯罪的明路。否则,中国必须加紧修建无数的监狱。    
 
此外,杨金柱在三点自我保护免责声明中说,鉴于杨金柱的博客或微博是否具有侮辱或者诽谤内容在中国特色下目前处于一种"说你有没有也有、说你没有有也没有"的状态,所以杨金柱"所发表的任何博客和微博转发量均不得超过500次,点击、浏览次数均不得超过5000次。任何超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范围的行为,都不代表杨金柱本人的真实意图"。
 
杨金柱还要求新浪网应当尽快设计一款具有中国特色的比美国微软好5倍的软件,能做到"凡是杨金柱的博客和微博被转发到499次的时候,即自动禁止被转发;凡是杨金柱的博客和微博被点击、浏览到4999次的时候,即自动禁止被点击和浏览"。否则,"由此发生的刑事责任由新浪网负责,杨金柱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杨金柱的第三点免责声明说,杨金柱提醒网民一定要看清楚杨金柱的博客和微博被点击、浏览或转发的次数,对超过两高标准的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曾担任过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被称为律坛怪侠的杨金柱星期四对美国之音表示,为求自保,他不接受外媒的采访,不过他调侃说,在他65岁左右因搞"杨氏革命"被捕坐牢的时候,才可以接受外媒采访。
 
他说:"我要保护我自己,因为我不希望在我搞'杨氏革命'之前,引起有关国安部门的关注。所以,一般的国外媒体我都不接受采访。博客上的你们都可以用,因为我的博客是公开的。将来我准备搞'杨氏革命',做了牢的话,就会接受采访了。"
 
自认是"死嗑派"律师的杨金柱在他的博客上特别说明说,将三点庄严声明寄发给两高院长,是为了让声明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备案。但如果因为点击或转发超标而要追究刑事责任,他一定要把官司打到联合国去。
 
另外,杨金柱9月11日夜间在他的博客上预告,鉴于两高近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违反宪法,他将以一个中国公民和中国律师的双重身份,下周向全国人大实名举报两高违反宪法,要求全国人大对两高这一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实名举报信将于下星期二邮寄给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